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治理暂行宗旨青岛市东谈主民政府令第134号 2002年3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治理,明确维修背负,保险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当事东谈主正当权利,把柄国度、省相关规矩,协调本市实质,制定本宗旨。
第二条 本宗旨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
第三条 本宗旨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单幢房屋运筹帷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东谈主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楼板、屋顶、梁、柱、表里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以及共用的楼梯间、走廊通谈、门厅、厨房、茅厕等。 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房屋运筹帷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东谈主共同使用的荆棘水管谈、落水管、垃圾谈、烟囱、供电败露、照明、单元防盗门等设施。
第四条 市和区(市)房产行政事理部门按照规矩的职责权限,致密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以下简称房屋维修)的指引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房屋维修背负由运筹帷幄业主共同承担,其房屋维修用度按照下列规矩分管: (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管。 (二)共用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触及的相领部位的维修),按照各业主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管。 (三)楼板结构部位的维修,其毗连层荆棘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管。 (四)不上东谈主屋顶的维修,由维修所及鸿沟秘籍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管。 (五)可上东谈主屋顶的维修(包括屋面和临近护拦等),如为各层所共用,由维修所及鸿沟秘籍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管;如仅为部分层使用,使用层房屋的业主分管50%,其余50%由维修所及鸿沟秘籍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管。 (六)共用户外墙面、走廊通谈、门厅、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管。 (七)共用厨房、茅厕的维修,由各业主按户分管。 (八)房屋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管。
第六条 已实行物业治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请托物业治理单元不详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 未实行物业治理的房屋,由场地地街谈服务处组织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致密请托维修单元不详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暂由房屋场地地的住户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房屋维修的职责。
第七条 房屋维修应当按照下列表率办理: (一)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建议房屋维修恳求,由业主委员会致密核实是否属房屋维修鸿沟; (二)经核实属房屋维修鸿沟的,由业主委员会建议分管房屋维修用度的办法,拟定房屋维修筹备、预算明细以及房屋维修用度分管的运筹帷幄业主名单后,向合座业主公示; (三)公示后5日内,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能立的,由业主委员会按规矩收取房屋维修用度; (四)由业主委员会请托物业治理单元或维修单元实施维修,不详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 (五)实施房屋维修后,实质开销的房屋维修用度由业主委员会向合座业主公布,多退少补。
第八条 已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业主可按规矩到房屋维修基金治理机构索要维修基金,支付房屋维修用度;索要的维修基金不及以支付房屋维修用度的,差额部分由业主支付。
第九条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用度开支,按照房屋保修的相关规矩抓行。
第十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东谈主因侵占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变成损坏的,由背负东谈主致密竖立或补偿。
第十一条 装修、维修房屋的私用部位和私用设施或其他东谈主为原因变成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损坏的,由背负东谈主致密竖立或补偿。
第十二条 因房屋维修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东谈主协商处分;协商不能的,不错照章恳求仲裁,也不错照章向东谈主民法院告状。
第十三条 本宗旨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扩充。